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节 要约与承诺
一、概述
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往往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要约,反复多次,*后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这样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应当注意,一方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可能有四种应对方式:**,为承诺而成立合同。第二,提出新要约。第三,提出要约邀请,希望对方重新发出要约。
第四,予以拒绝。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因为按照《合同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①
(二)要约的要件
《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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