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房地产法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法
一、概念和特征
关于房地产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房地产管理法和与房地产管理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法规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规定。狭义的房地产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本书所讲的房地产法是广义上的概念,它是**管理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房地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各城市之间的人口密度、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传统习俗等均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在房地产经济和管理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人均土地占有量各省都不一样,多的人均3亩以上,少的人均不足0.6亩,再如房地产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各省之间、各城市之间差异极大。因此,**在立法时不能在全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一般情况下都只作原则性规定,然后再授权地方的权力机关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从而使房地产法具有了明显的地区差异。这显然不同于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般都是在全国范围统一适用、直接适用的,各地方无权,也没有必要再制定自己的实施办法,而房地产法没有各地的实施办法就难以实行,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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