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版
QQ咨询:
有路璐璐: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版

  • 作者: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ISBN:9787112090020
  • 出版日期:2007年03月01日
  • 页数:281
  • 定价:¥48.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审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用于指导考生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针对建造师的不同执业岗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其中对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考虑到建造师岗位的���殊性,在阐述的过程中始终贯彻淡化理论、强调应用的指导思想。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共分为四大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节选出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若考生需要对与这些条款相关的条款作进一步的了解,可以查阅《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
    文章节选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一个法律体系,包含了众多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纵向上涵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建设阶段,横向上涉及了各个主要建设阶段的主要环节。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知识,是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论基础。掌握这部分内容有助于对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解。
    建设行为规范部分:是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建设行为的直接规定,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重要的行为准则。
    相关法律部分:主要是节选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是工程建设活动在特定领域的行为准则。
    正是由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密切关系,所以,对于拟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而言,掌握这部分内容就非常必要了。系统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法律知识体系,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建造师管理制度;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民法;
    (4)建筑法;
    (5)招标投标法;
    (6)**生产法;
    (7)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
    (8)**生产许可证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1)标准化法;
    (12)环境保护法;
    (13)节约能源法;
    (14)消防法;
    (15)档案法;
    (16)土地管理法;
    (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8)劳动法;
    (19)保险法;
    (20)税法;
    (21)公司法。
    12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本书主要介绍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执业的有关规定。涉及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2年12月5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Z30101l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考试科目
    1.原考试科目
    2004年2月19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2.专业调整后的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
    (1)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2)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3)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丁程。
    3.考试专业衔接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2)在2007年度**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3)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目录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30 民法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50 招标投标法
    1Z301060 **生产法
    1Z301070 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
    1Z301080 **生产许可证条例
    1Z3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Z301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Z301110 标准化法
    1Z301120 环境保护法
    1Z301130 节约能源法
    1Z301140 消防法
    1Z301150 档案法
    1Z301160 土地管理法
    1Z30117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Z301180 劳动法
    1Z301190 保险法
    1Z301200 税法
    1Z301210 公司法
    1Z302000 合同法
    1Z3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Z302020 合同的订立
    1Z302030 合同的效力
    1Z302040 合同的履行
    1Z302050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Z30206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Z302070 违约责任
    1Z302080 合同的担保
    1Z302090 建设工程合同
    1Z302100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
    1Z3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Z303010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1Z303020 证据
    1Z303030 民事诉讼法
    1Z303040 仲裁法
    1Z303050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1Z3040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Z304010 民事责任
    1Z304020 行政责任
    1Z304030 刑事责任
    1Z304040 责任主体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推荐语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书(第二版)2009年重印,光盘和增值服务内容已作修订。
    增值服务密码在光盘袋上。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