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一个法律体系,包含了众多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纵向上涵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建设阶段,横向上涉及了各个主要建设阶段的主要环节。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知识,是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论基础。掌握这部分内容有助于对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解。
建设行为规范部分:是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建设行为的直接规定,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重要的行为准则。
相关法律部分:主要是节选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是工程建设活动在特定领域的行为准则。
正是由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密切关系,所以,对于拟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而言,掌握这部分内容就非常必要了。系统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法律知识体系,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建造师管理制度;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民法;
(4)建筑法;
(5)招标投标法;
(6)**生产法;
(7)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
(8)**生产许可证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1)标准化法;
(12)环境保护法;
(13)节约能源法;
(14)消防法;
(15)档案法;
(16)土地管理法;
(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8)劳动法;
(19)保险法;
(20)税法;
(21)公司法。
12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本书主要介绍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执业的有关规定。涉及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2年12月5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Z30101l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考试科目
1.原考试科目
2004年2月19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2.专业调整后的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
(1)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2)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3)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丁程。
3.考试专业衔接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2)在2007年度**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3)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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