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绪论
**章 刑法与刑法学
**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界定
长期以来,由于犯罪与刑罚被认为是刑法的基本范畴,所以,一般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但刑法学对刑法的界定仍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例如日本学者板仓宏说:“所谓刑法,可以说是规定在什么场合犯罪成立这一处罚的前提条件与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这一处罚的内容的法。简言之,刑法是规定刑罚处罚的前提条件与处罚的内容的法,或者说,刑法是规定犯罪成立的条件与对犯罪判处什么刑罚的法。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指出:“刑法是由一些条文组成的,这些条文规范着作为刑罚或者保安处分所威胁的行为的条件或者后果。”条件指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件,后果指遭受刑罚处罚或者保安处分处罚。因为德国刑法典除了规定刑罚外,还规定了保安处分,所以,罗克辛也将保安处分列入刑法的界定之中,并且认为“一个条文会由于一种违反规定受到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惩罚而属于刑法”。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任何法律规��只要规定了刑事制裁,都可以变为刑法规范。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有与适用刑罚有关的法律规定……通通都具有刑法的性质。”意大利刑法典既规定了刑罚,也规定了保安处分,但帕多瓦尼在界定刑法时,虽用“刑事制裁”加以概括,但强调指出刑罚,而未提及保安处分,说明在他看来,在“刑法”的概念中保安处分可以包括在内。我们认为,上述德、意两位学者在界定刑法时,均未提及“犯罪”一词,似不够完善。参酌以上观点,可以对“刑法”作如下界定: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与对犯罪如何科处刑事制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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