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民事诉讼程序
**章 诉讼及其种类
**节 诉讼与权利
根据罗马法学家的经典定义,“诉讼(actio)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之物的权利”。这一定义特别赋予拉丁文“actio”一词以“权利”的含义,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将actio译为“诉权”似乎更为��确。实际上,奴隶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因此,人们说:“奴隶没有任何诉权。”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他权人(alieni iuris)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在罗马法中,诉讼与权利的特殊关系特别表现在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相互对应上,“对于各项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来说,更多依靠的是寻求法律手段以使享有主观权利的人获得保护,而不是去探求实体权利的各种关系”。罗马法中的每一种权利或法律关系都有着自己相应的诉讼形式作为保护措施和救济手段,甚至,人们经常以是否存在相应的诉权来判断是否存在特定的权利。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别来自于买物之诉(actio empti)和卖物之诉(actio venditi),役权受益人的权利来自于确认役权之诉等诉讼,诈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来自于诈欺之诉(actio de dolo)。因此,罗马法中的每一种诉讼几乎都有着自己名字,以此来表示或者暗示自己所维护的权利。
在罗马法发展的昌盛时期,执法官可以通过授予有关当事人以新的诉权来实现对新的民事关系或者新的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在自己发布的告示中宣布当事人可以根据特定的条件合法地进行哪些诉讼或者要求进行哪些审判;即使某些民事关系尚未上升为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也能够通过事实诉讼(actio in Iactum)的途径录求司法保护,例如:对无名契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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