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立法理论
**章 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节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立法的概念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对于“立法”一词主要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使用。一是指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或过程;另一是指法律本身。本书是在前一个层次上来研究和论述立法问题的。从立法的活动或过程讲,对于立法的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与法理学中所讲的法的创制同义,即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但是,从现代立法的意义讲,广义的立法主要是指法的制定,即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称法典)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或称普通法律)的活动。所以,“立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在使用时应明确其含义。如前所述,为行文的简洁、方便和统一,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说的立法均指法的制定,即广义上的立法,这与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立法”也是一致的、同义的。
关于法律本身的立法的概念,是指立法活动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结果。例如,我们有时使用的“民事立法”、“经济立法”等词汇,就是指关于民事的法律、关于经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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