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知识产权导论
**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引论
据2008年7月6日《重庆晚报》报道,生活在泰国丛林的7岁大象彼得经过主人的数年训练后,居然能用鼻子为同伴画出一幅惟妙惟肖的“肖像”,还卖出了10万美元的天价。若将此画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那么谁是著作权主体?
画家甲创作了一幅油画,广告商乙购得该画后,拟用它作为商业广告背景,乙的计划一旦实施,会引发侵犯著作权之争吗?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唯有人才是著作权的主体,人以外的其他物,包括低等动物,皆为著作权的客体,故我们不能“反客为主”。虽然大象彼得的“肖像”画可视为作品,但著作权主体并非大象彼得,而是大象的主人。大象绘画的鼻子只能看作其主人画笔的延伸。人们可能会对此疑惑不解,分叽是彼得用鼻子创作了同伴的“肖像”,为何大象不是著作权主体?
画家甲创作的油画系著作权客体——美术作品,其所附着的载体或画布则属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客体。因此,如果甲的油画著作权未转让给乙,则乙购得的仅是油画画布或所有权客体。他若擅自将油画用作广告背景,将会侵犯甲的油画作品的著作权。
同理,我们买了某书不等于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而将某书稿寄给出版社后,我们对该书稿享有著作权但未必能拥有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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