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从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的角度,虽然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的完全的、排他的支配权,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这是现代社会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一种**表现。
征收是**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由��**不必取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即可取得所有权,因此被认为是原始取得。该取得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征收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并非平等主体之间转让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将集体或私人财产强制收归**所有的行政行为,体现的是**的单方意志,这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平等性、合意性等形成本质的区别。
2.有偿性。征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没收),而是集体、私人利益为公共利益所做出的牺牲,是**对集体、私有财产的强制收买。因此,**征收不动产应提供相应补偿。依《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我国,对被征收主体的补偿不由**负担,而是由用地单位承担,即用地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3.公益性。在现代社会,公益性是**征收不动产须具备的条件,《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要求。法律设置这样的要求,其目的在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以征收的名义侵夺集体、私有财产。
4.不动产限定性。即是说,征收的对象**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动产则被排除在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征收其他主体的动产。
(二)征收与征用
征收与征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谓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不经权利人同意而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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