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问题
(一)结构的方法
结构的方法(the structure Approach)是指通过调整市场结构达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目的的方法。结构的方法以结构主义为理论基础,确信“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理论公式,强调垄断状态对市场竞争的弊害,意在通过调整市场结构来维护有效竞争。结构的方法可能体现在**立法中,也可能体现在行政执法和法院的司法判例中,它通常采用一些指标来衡量市场结构合理与否,诸如相关市场内的企业数量指标、市场集中程度指标、允许合并��标等。
市场运行规律表明,市场结构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也即市场集中程度指标保持在一定的数值以下,足以促进有效竞争;而如果市场集中程度过高,则势必造成结构倾斜,市场因此缺乏活力,垄断是与市场缺乏活力同时产生的。这里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什么样的市场结构是合理的?结构的方法确信,合理的结构就是一种使有效竞争能按其设想内在地进行的结构,这种结构通过某些市场指标来衡量,如果达不到这些指标,政府就会出面干预,以完成必要的结构调整。美国1968年颁行的“集中行业法”就采用了结构的方法,它要求解散垄断性企业,以保证在一个行业中没有哪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会超过12%。该法还以其他一些具体数字规定了结构指标,当然,具体的数字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内在的市场规律,但希望通过结构调整去维持*能反映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是结构方法的基本思维方式。
结构的方法更加关注市场的集中程度和企业在市场上所占有的份额,它在合并、兼并案中被广泛采用。一个或几个实施合并或兼并的企业,其行为是否具有虚假性或欺骗性又当别论,但如实施合并或兼并后企业占有了太多的市场份额,合并或兼并将可能被硬性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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