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节 城乡规划的原则
一、概述
1980年,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了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城市规划要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促进生产,繁荣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市容景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权威的规划来源于科学、合理的规划。
1989年12月,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之后,**又颁布了一些与之配套的法规。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将调整对象由“城市规划”变更为“城乡规划”,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更加强调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等资源的保护;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强调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约束;保护公众对城乡规划活动的参与权利以及社会监督的权利;完善对违反规划建设活动的处理机制,设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二、城乡规划的原则
根据《城乡规划法》总则中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原则主要有:
1.坚持城乡统筹原则
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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