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和管辖
**节 破产的申请与撤回
破产申请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先决条件。各国对破产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申请主义,即法院无权主动就破产案件予以审查,而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来启动破产程序;一种是职权主义,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基于公权而启动破产程序。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无破产申请,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受理破产案件。因此,我国实行的是破产申请主义。
纵观各国破产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此前提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对破产申请主体的规定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特性,如英国破产法规定,涉及破产犯罪的案件,政府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荷兰与意大利破产法都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破产申请权。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比以前有了扩展,即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特定情况下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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