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所得税会计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从上述所得税核算程序可知,确定暂时性差异是核心问题;而要确定暂时性差异,就必须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比如,购入库存商品100万元,将来出售时可以抵税的金额为100万元,即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下面结合2008年起执行的新所得税法,讨论不同资产的计税基础。
1.交易性金融资产
购入股票、债券、基金可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共同点是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按照税法规定,该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变动损益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即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这样一来,期末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二者之间就形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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