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与信用制度
第二节 信用结构与信用机制
一、信用结构
经济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行为和信用关系形成了信用的基本结构,这种基本结构由信用主体、信用客体、信用条件、信用载体、信用内容、信用方式、信用类型等诸要素所组成。信用主体是指信用行为发生的当事者双方,即具有各种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主体。其中,转移资产的一方为授信者(债权人),而接受资产转移的另一方为受信者(债务人);信用客体是授信方的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信用条件包括时间间隔和承诺。时间间隔使得某种信用关系中内含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容易诱发风险,为了减少信用风险,需要一方对另一方做出某种承诺;信用载体可以是内化在交易行为中的价值准则,也可以是带有非正式契约性质的口头承诺或者格式化的各种信用工具。信用载体既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信用内容是信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信用方式指信用交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信用活动的条件、过程及形式的集合表现。主要有借贷、商品赊销、预付货款、分期付款、委托、代理、担保、抵押等;信用类型是对信用方式所作的分类,如按信用交易对象划分,有实物信用和货币信用;按信用提供主体划分,有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信用、个人信用、国际信用等等。
二、信用机制
(一)信用机制的含义
各信用要素功能的发挥产生了信用关系。信用关系是人们在长期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凝聚起来的信用意识的必然要求,信用关系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信用交易行为的发生,信用交易行为的顺利实现依赖于信用制度的保障。信用机制是信用行为、信用关系以及信用意识和信用制度之间所形成的内在耦合关系。
信用行为即信用实践活动,涵盖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诺与履行,包括诚实交易、定约履约等行为活动。信用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在交易行为中所结成的经济关系。信用关系确立后,授信方取得一种权利或利益,受信方承担一种义务或责任,因此,信用关系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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