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总论——基础理论
**章 绪论
**节 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各类诉讼案件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对于法律文书的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以便加深理解和认识。
(一)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
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即为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为形成或参与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必须实施相应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依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作各种各样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文书。由于法律关系的类别多种多样,因而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范围也十分广泛。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参与各种法律关系的特定**机关,还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参与诉讼或非诉法律事务的主体。
1.**司法、执法机关
作为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制作法律文书的**执法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机关、监狱和劳教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来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分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非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具体有: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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