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行为规则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反复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另一类是技术规范。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界、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技术化,又产生了所谓社会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社会技术规范的范畴,不仅包括管理科学中的许多问题,而且一些属于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内容,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建筑质量标准等都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内,但是这并没有超出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这一范畴,只是由于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人(包括他人和后代)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所以才得到法律的调整。
二、法是由**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机关制定的。**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由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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