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前沿——法理研究
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 陈金钊*
内容提要: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引发了各界的关注。我们发现,悲情的叙述代替了理性的分析。虽然法官、律师、法学家、新闻人士等都给予了各个角度的论证,但由于缺乏法治环境下明确的司法立场与有效的法律逻辑分析,这场讨论给人们留下了极为混乱的印象。众多的文字材料,使“许霆案” 已经成为法律现象,值得我们从各个角度反思。在法治社会中,法学家对案件的分析不需要太多的悲情,而是需要更多的理性。在对热点问题的讨论中, 中国的法律人应该有明确的司法克制主义立场,对拿不准的问题不能像一般公众一样任意评说。法律人应该维护法律意义的**性,对司法采取克制主义的姿态。在对“许霆案”的分析中,法律方法论的失语暴露了我们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缺陷。
关键词:法治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司法克制主义 法律现象
“许霆案”备受社会关注,2007年11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初被广东省**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元非法所得。许霆在**次审判中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很多人认为判刑过重,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在重审后,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2008年4月9日,许霆正式向广东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要求二审作出无罪判决。街头巷尾的很多人,不管懂不懂法律,都在凭着自己的“法律感”争论着“许霆案”。各种观点的较量在网上甚是激烈,有人单就“许霆案”进行评说;有人是在拿“许霆案”说事;有人在拿“许霆案”泄愤;各种争辩甚至在酒桌上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