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节 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因侵权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可以区分为两种形态:“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
“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受损失,包括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其基本特征是损害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可以用**加以计算。“非财产上损害”相对于“财产上损害”而言,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加以计算。在此意义上,凡属“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抽象精神利益损害,都是“非财产上损害”,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的存在和精神感受力为前提。因此,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都会发生“非财产上损害”。
“非财产上损害”其表现形态:一是以生理、心理的可感受性为前提和基础的具体形态的精神损害,包括积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自然人的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如因身体遭受侵害成为植物人、脑瘫病人,因侵权行为使精神遭受刺激,成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