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研究背景
时下对于建筑遗产的相关研究中,“历史建筑”是较为常见的称谓。但“历史建筑”一词过于宽泛,缺乏限定,从而难以作为研究的对象。此外,“历史建筑”这一概念因缺乏对于历史的具体时间定义而较为含糊,建成多久的建筑算作历史建筑?
与“历史建筑”相比,“文物建筑”是一个相对狭义和具体的概念。“文物建筑”的确定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例如美国的**历史场所登录制度。国内一些城市也有本地的建筑保护登录制度和**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保护条例。对于“文物建筑”的具体定义标准,依据各国情况而有所不同。
但**城市中的建筑遗存层次多样,质量相差很大,登录建筑数量有限,仅凭“文物建筑”又难以概括具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因此,“比之‘纪念性建筑和遗址’,我们更倾向于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筑遗产’‘文化遗产’(Heritage)的提法,这一概念在定义上似乎更准确,更具概括力。因为‘遗产’二字是有所指的,并不是所有老旧的东西都需要保护,有无纪念价值才是标准所在。”
相比“文物建筑”一词,“建筑遗产”的概念较为广泛,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体现建筑美学价值和发展历程,承载文化意义和历史信息,对社会生活和城市环境有重要意义,应当被视为建成环境遗产而加以保留的建筑。建筑遗产可以认为没有确定的时间界限,包括近代和现代的**建筑,这也就更为符合保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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