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主体
案例4 教学案例: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从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买来的遗失物可否获得所有权的问题。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主要是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从年龄而言,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肯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要看他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若能,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否,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从精神状态而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就是遗失物买卖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本案的丁并未归还,由此导致遗失物买卖效力的问题。这就涉及《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另外,本案还涉及善意取得问题。
[争点及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有:**,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乙丢失手表,其监护人是否应当负责偿还;第二,丙与丁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甲和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
1.甲、乙之间手表借用合同的效力
甲为成年人,乙为未成年人,而且由于甲、乙系邻居,甲应当知道乙是未成年人。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未取得乙的监护人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追认,因此,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无效(在当时,手表应视为贵重物品)。
2.丙、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手表本为甲所有,被乙借去而遗失,由丁拾得。《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丁拾得手表之后,理应归还失主乙,如果不知道手表的主人,则应当将其交给组织春游的老师或者交给公安机关。但是,丁并未如此做,而是以20元的价格卖给丙。由于丁系未成年人,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3.丙能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由于丁不是手表的所有人,其转移手表所有权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只有经过所有人的追认才有效,如果甲不追认,丙即不能通过丁的交付行为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该手表系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丙也就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