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专有权利
**节 网络环境中复制权的适用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要理解复制权,必须明晰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总结各国著作权立法例和相关学说,可以发现: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件:
首先,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是复制行为与其他再现作品行为,如表演、广播和放映等行为*根本的区别。如果再现作品的行为并不借助于有形物质载体,则该行为不可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如仅将他人的诗歌记住并以朗诵的方式加以再现的行为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原因是无论记忆还是朗诵,都没有导致作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记忆是一种精神方面的活动,并非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的行为。当然,人的身体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充当物质载体的。如现在有不少年轻人喜欢“文身”,即将美术图案刻在身体上。只要图案本身是作品,“文身”也是复制行为。
其次,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是能够导致产生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即我国《著作权法》上“复制权”定义中的“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而要产生作品复制件,就必须将作品相对稳定地、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例如,印刷厂印刷书籍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复制行为,因为印刷将使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纸张之上,形成作品有形复制件——书本。而且这种“固定”是相当稳定和持久的,只要人们不去有意识地破坏载体或消除载体上的作品,如用“消字灵”把书本上的文字涂掉,作品都将长期保存在载体之上。相反,如果作品没有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则不能认为发生了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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