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Ⅱ部分 政策法规
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第Ⅲ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品质量**免检工作规范
总则
1.1 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 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5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及时向省级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工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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