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旨是通过反思“**-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很多中国法学研究者在运用“同家-社会”框架对中国现实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中,并未对框架的限度和预设保持足够的警醒,反而有神化该框架的倾向。“**-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是西方现代性图式所赋予的,由于该框架在分析和解释转型中国的**与社会关系方面的简单性,致使其解释效力具有有限性。而且,“**-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受到西方现代性理念的支配,所以无法切实把握中国的**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且也不能提供一种评价和指引中国的法制建设方向的理论模式。因此,对“**-社会”框架以及该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进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通过这一反思进路和视角的转换,我们才能洞见到“**-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并为其走出困境提供一种可能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