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把好招聘录用关——迈好用工管理的**步
**节 规避招聘中的“陷阱”
一、避免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所谓“就业歧视”,就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对未来潜在的就业人员自行作出各种限制,从而排除了本该符合相关职位就职条件的人员之平等就业权的一种现象。由于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多项立法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都明确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形式的就业歧视。但在实务中,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很严重,其表现形式多样,五花八门,甚至令人目不暇接,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限制。大多设在25岁、28岁、30岁、32岁、35岁等年龄上。
2.学历限制。主要设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这几个层次。
3.性别限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有的单位明确要求不要女性,有的单位则虽不明确规定,但不要女性是其潜规则。
4.身高限制。这种限制一般表现为对男性要求身高165cm,女性要求身高158cm,有的则更高。
5.长相限制。如要求英俊、漂亮、有气质等等。
6.区域限制。如在北京的一些工作岗位要求中,明确表示北京户口的优先,或者是只招收北京生源等。
7.工作经验或年限的限制。很多单位对求职者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要求工龄达2年、3年或5年。
8.有无疾病的限制。一般是要求应聘者无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9.资格证明的限制。如司法资格,会计资格,报关员资格,英语四级、六级、八级等。
10.婚育状况的限制。有的单位甚至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进行限制。
除了以上常见的限制外,有的单位在招聘时还对应聘者有无出国背景,**学历、专业及毕业大学是否为**或211和985工程大学等进行限制,有的甚至还对应聘者的生肖、星座、血型、口音、姓名进行限制,十分荒唐。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实行以上形式的限制,如果不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的需要,就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这种非理性的歧视,不但可能将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拒之门外,还可能会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影响其公信力和声誉。当这些“歧视”上升到诉讼层面时,照入单位甚至还可能遭遇法律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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