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担保法总论
本章导读:
债的担保用于保障民事活动所生之债的履行,在我国,债的担保主要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的资格很重要,并非所有类型的民事主体都可充当担保人。在性质上,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其所担保的是求偿权的实现,因此,债务人不能作为求偿保证的保证人,留置权不适于反担保。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原则上有选择权。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也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节 债、债的担保与担保法
一、债与债的担保
担保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特征。本书中所称之担保与担保法上所称之担保同其意义,是指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即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它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一)债与债的担保
担保总是和“债”联系在一起。所谓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特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含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债权是基于债而生的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基于债所生的应当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