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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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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论

  • 作者:高圣平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1263
  •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01日
  • 页数:626
  •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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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03691263
    • 作者
    • 页数
      626
    • 出版时间
      2009年01月01日
    • 定价
      ¥58.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担保法横跨传统民法中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法域,是我国民法中*活跃的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对融资的大量需求,直接导致了担保制度的大量运用,由此引发的担保争议也日渐增多,但制度供给的不足以及制度设计中的偏差,给实务家们带来了很大的空间,但也影响到了担保法制的统一。
    本书以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为对象,着眼于解释论视野下的担保法律制度,置重于我国担保法制的司法实践,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亦作阐发,可供大专院校师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律师等实务家参考。
    每章都配有导读,概述本章的主旨和内容。
    主文中除了体系化地讲授本章的基本内容之外,还穿插引用资料、案例或事例,用以说明重要的法律问题。
    开设“争点讨论”、“实务导引”与“案例点评”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列举各派观点,论证自己的主张。
    文章节选
    **章 担保法总论
    本章导读:
    债的担保用于保障民事活动所生之债的履行,在我国,债的担保主要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的资格很重要,并非所有类型的民事主体都可充当担保人。在性质上,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其所担保的是求偿权的实现,因此,债务人不能作为求偿保证的保证人,留置权不适于反担保。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原则上有选择权。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也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节 债、债的担保与担保法
    一、债与债的担保
    担保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特征。本书中所称之担保与担保法上所称之担保同其意义,是指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即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它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一)债与债的担保
    担保总是和“债”联系在一起。所谓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特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含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债权是基于债而生的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基于债所生的应当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履行的义务。……
    目录
    **章 担保法总论
    **节 债、债的担保与担保法
    第二节 担保人
    第三节 担保合同
    第四节 反担保
    第五节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第二章 保证
    **节 保证概述
    第二节 保证人与保证合同
    第三节 保证期间
    第四节 保证人的权利
    第五节 保证责任
    第六节 特殊保证
    第三章 担保物权总论
    **节 担保物权概论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六节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之进步与不足
    第四章 抵押权(上)——不动产抵押权
    **节 抵押权的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 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
    第四节 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节 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章 抵押权(下)——特殊抵押权
    **节 ��产抵押权
    第二节 *高额抵押权
    第三节 浮动抵押权
    第六章 质权
    第七章 留置权
    第八章 定金
    主要参考书目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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