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界定及背景
1.1.1 界定
1.交强险定义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我国2006年3月21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的、当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如未另作说明,简称《条例》)的第三条明确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此,在《条例》规定下,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愿意,汽车所有人必须依法投保汽车交强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基本赔偿。
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依规定粘贴相应的交强险标志,标志如图1-1所示。
2.交强险的特征
(1)强制性。现在世界上实施汽车责任保险的**基本上采取的是强制性的政策措施,我国交强险的强制性特征非常明显:
我国通过立法,由**强制力保证交强险的实施,这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法》和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均做出明确规定。
在实施方式上,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扣留和处罚,而具备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投保后,被保险人则在车辆的相应位置上粘贴或放置交强险的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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