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严格说来,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不同的。特征或特点是指此有别于彼的差异,即个性所在;而属性则不限于彼此间的差异,还包括构成此同时也包含于彼中的一些共性。我们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便是就知识产权的属性而言的,前述债权、物权等同样具备民事权利的属性。长期以来,许多教科书在论及知识产权的特征时,都标称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但这些说法能否经得起严格推敲尚存疑问。下面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民事权利无不为权利人所专有。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何以专有性为其特征?只要法律上承认因某一事件或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这其中的权利即具有专有性。故而专有性只能被认为是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的属性,而非特征。其次,所谓地域性是指一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他国有效,比如一项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技术并不因其在中国的专利权而在其他**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然而任何法律都仅在其法域内有效,这导致因法律而产生的权利也必然具有地域性,即任何因法所生之权利必然在特定法域内有效。换言之,一切权利都只能依照权利产生地有效之法律而受保护。法律通常没有域外效力,这致使权利具有地域性。即便是物权也是一样,在不同的**针对同一有体物的物权分别源自不同**的民事法律,其内容也未必相同,但各自均在自己的法域内有效。这说明一切法定权利都是有地域性的,可见地域性也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但这一结论并不是要否认一国的知识产权不在他国当然有效的事实。从法理上看,一切权利都不可能在他国当然有效。他国法律所承认的往往只是某一事件或行为,即只有当某一事件或行为依照他国法律被当作法律事实时,他国法律才据此授予其权利,并依他国法律予以保护,反之便不授予权利。比如,甲在荷兰合法地购买了含有某种特殊成分的香烟,依当地法律甲对该香烟拥有所有权。如果将这种香烟带到新加坡贩卖.甲在荷兰因购买该香烟而得到荷兰法承认的所有权,便可能得不到新加坡法律的��护。因为依照新加坡法律,甲在荷兰购买这类香烟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事实。可见,即使是作为物权之一的所有权,也不可能在法域之外当然有效。严格地讲,一些教科书中所称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实际上是各国法律对特定事件和行为是否构成本国法上的法律事实的态度所致,而绝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地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