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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十国刑法典(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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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十国刑法典(上、下)

  • 作者:于志刚 李兴磊
  •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 ISBN:9787802164574
  • 出版日期:2009年02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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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大洋洲”一词源于西班牙文,原意为“南方大陆”。该洲位于太平洋西南部和南部的赤道南北广大海域中,介于亚洲和南极洲之间,西邻印度洋,东临太平洋,并与南北美洲遥遥相对。其狭义的范围是指东部的波利尼西亚、中部的密克罗尼西亚和西部的美拉尼西亚三大岛群。广义的范围不仅包括上述三大岛群,还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几内亚岛(伊里安岛)等。其总面积897万平方千米,是世界上*小的一个洲,总人口2900万,是世界上人口*少的一个洲。大洋洲是亚非之间与南、北美洲之间船舶、飞机往来的淡水、燃料和食物供应站,又是海底电缆的交会处,在交通和战略上具有重要地位。
    这些刑法典一般在将普通法上的犯罪纳入规定之后,明文规定普通法和习惯法上的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是在认定刑事责任的辩护事由,或者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时,仍然承认普通法原则和概念的效力。例如,《库克群岛刑法典》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对触犯普通法的犯罪,不得起诉”;“……关于抗辩事由的所有普通法规则和原则,不论根据本法还是其他制定法的规定,在此仍然有效并且适用于对犯罪行为的指控;但是,该普通法规则和原则,一经本法或其他制定法修改、
    文章节选
    上册
    斐济群岛刑法典
    **编 总则
    **节 基本规定
    法律简称
    **条 本法案(后文称本法)得引称为刑法典。
    法律的保留
    第二条 除本法其他条款明文规定的之外,本法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以下事项:
    (a)因触犯在斐济生效的普通法或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而应负的责任、应受的审判或处罚;
    (b)实施超出斐济法院之普通管辖权的行为,触犯了在斐济有效的法律而应受审判或处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970年10月第7号法令*修改);
    (c)法院处罚藐视法庭者的权力;
    (d)对本法生效前实施或开始实施的行为,已经作出或者将要作出判决时,行为人据此应负的责任、应受的审判或处罚;
    (e)女王陛下以及作为其代表的总督的权力,包括对任何已经作出或将要作出的判决,决定赦免、免除刑罚、部分或全部减刑以及决定缓刑的权力(1970年10月第7号法令*修改);
    (*参见法律公告1970年第112号)
    (f)管理女王陛下的陆军、海军、空军或者管理斐济的军事力量或警察部队的有效法令、法案、条例或条款;
    但是,如果某行为既可以适用本法典而予以处罚又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法案或法令而予以处罚的,则不得同时适用相关法案或法令和本法典处罚该行为人。……
    目录
    上册
    斐济群岛刑法典
    所罗门群岛刑法典
    瓦努阿图共和国刑法典
    萨摩亚刑事罪行条例
    吉尔伯特群岛刑法典
    下册
    汤加刑事犯罪法案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刑法典
    库克群岛刑事法典
    瑙鲁共和国刑事审判法案
    图瓦卢刑法典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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