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刑法典
**章 关于刑罚权的限制条件与刑法的适用范围等的规定①
第1条
除非实施了法律规定可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与这些行为非常类似的行为而被认定有罪,否则任何人不应受刑罚处罚。
如果对第1款所指的行为规定了本法第七章的制裁的,只能根据该章的规定适用这些制裁。
第2条
如果在作出判决之前对行为时的刑法作出了修改的,应当根据新刑法对定罪和量刑作出判决。除非行为时法也规定应当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能对之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也不能判处比行为时法更重的刑罚。如果刑法条款的失效并不涉及立法者、改变对行为之犯罪性质的评价的,应当依据行为时法作出判决。
如果行为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实施该行为所被判处的刑罚之未被执行的部分应当予以免除。旧刑法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其他后果也应当予以免除,但关于支付诉讼费用的裁定除外。对于上述案件是否应当免除处罚,以及在同时还对其他犯罪一并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是否应当减轻处罚的问题,可以提请作出该判决的地区法院或者犯罪人的主要犯罪地法院作出决定。针对地区法院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2条
除非在行为实施时对之规定了本法第七章适用于犯罪之制裁,否则不能适用本法第七章规定的制裁;在确定这些制裁措施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第2条规定的原则。
第3条
在刑法对累犯规定了加重的刑罚或者其他制裁的情况下,依据旧刑法所给予的原判之处罚,视同为依据新刑法所给予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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