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概论
本章考点讲解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2)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4.仲裁协议内容包括:(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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