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学研究与法律经济学分析路径之契合
**节 法律经济学与公司法价值观之契合
自诞生之日起,法律经济学就在交易成本理论这一基本分析范式的推进中牢牢确立了“效率”的核心价值观,这在赢得法律实用主义者追捧的同时,也成为法律经济学被指责的主要原因。的确,对于一些法律领域,诸如婚姻家庭、刑事等涉及人类强烈情感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效率至上”理念难以赢得共鸣。但是,在商事法领域,尤其是公司法领域,则存在着对效率的普遍认同。在其他法律部门中可能被考虑的公平、伦理等多维价值目标在公司法中无须顾及。
公司法提供的是公司参与方在信息足够充分、协商成本足够低的情况下,必定会采纳的规则,是那些一旦被统一适用,将在总体上增进公司参与各方利益的规则。公司法以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追求。法律经济学无论是在分析、解释现存的法律制度,还是在对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预测方面,都是以交易成本*低、资源配置*优(效率的*大化)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公司法的目标与法律经济学的价值取向存在着天然的契合。
当然,在法律经济学学者和公司法学者为这一发现而津津乐道的时候,仍然不可避免地面l临着以下责难:法律制度是一个价值多维的制度体系,追求效率*大化的经济学在法律实践中能同时使公平、正义等价值得到提升吗?法律经济学学者“效率之外无公平”的论断,是否经过了无懈可击的论证?法律经济学能否在保证其他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增进效率?法律经济学能否确保追求效率的过程*后不会得到零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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