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篇 新制度主义——由组织概念争辩转向对客观存在的阐释
一、早期的制度研究
(二)政治学中的旧制度主义与行为主义
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20年,���度研究方法在欧洲和美国的政治科学领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中*为**的学者有Burgess、Wilson以及Willoughby。政治学的旧制度主义主要源自于以下四个原理:
律法主义:这个方向主要研究法律以及法律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国,出现了法律制度学派,它试图建立更为实证的法律研究方法。它认为,法律是人类的产品,但它同时也是经验的现实,表达着通过制度方式产生的选择。另外Oliver Wendell Holmes(1909)对习惯法产生的背景和运作方式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他认为习惯法是进化的,同时也是制度的。
结构主义:结构主义倾向于关注政治体系主要的制度特征,比如它们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等等。结构主义几乎没有为个人影响留下任何空间,排除了那些历史巨人从政府内部对事件过程的影响,所以假如结构主义者能够辨别结构的显著特征,他就能对系统行为做出预测。
整体主义:整体主义者倾向于对整个系统进行比较,而不是对像立法机构这样的单个机构进行考察。
历史主义:历史主义者的分析是以历史为基础的。他们关注的是当代政治体系是如何嵌入到历史发展和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现实中去的。其潜在结论是:为了彻底了解特定**的政治实践,研究者就必须了解使政治系统得以产生的发展模式。此外,个人行为(或精英行为)只是集体历史及其理解历史影响政治的意义的一种功能。
旧制度主义是学术研究中丰富和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旧制度学派仍然有许多明显的不足,譬如旧制度主义总是从宏观整体开始进行分析,它使概括和理论建构显得极为困难,而且旧制度主义者在其分析中表现出一种很强的规范因素,将个人价值观融人研究过程中将大大不利于对事实的阐述,从实证意义上来看,旧制度主义者的研究并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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