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章 概述
**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纠纷必须得到解决,社会才能得以存续和发展。运用武力可能是*原始的解决纠纷的方法。然而,运用武力很显然增加了风险。武力的运用经常会导致运用武力升级,除非胜利者彻底地消灭失败者,否则,失败一方在将来某些时候可能卷土重来,所以纠纷的解决永远不会终止。在法治社会里,人类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合法方式,有和解(通过谈判)、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等,其中,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终方式,它以**强制力为后盾来解决争端。
在西方,诉讼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或程序。在中国,“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从字义上讲,“诉”为“以言语斥责”,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为“言于公”,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诉讼,俗称“打官司”,用现代含义来表述,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诉讼这种解决社会争端的方式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只有到了奴隶社会,诉讼这种形式才得以产生。“诉讼的出现根源于**社会形成以后统治者的一个主观判断: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权益享有者本人,而且同时也危及统治秩序。”“由**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一个社会会发生多种矛盾、冲突,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故而,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在近现代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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