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婚姻家庭法
同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相比较,资产****的婚姻家庭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有了重大变化。资产**的法律不再是诸法合体的,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范围的法律部门。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的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解释,亲属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具有私法的性质。亲属法是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中,调整人身关系的被称为纯粹亲属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被称为亲属财产法。在法律上设有家制的**里,家长、家属关系也由亲属法加以调整。亲属法的含义虽较婚姻家庭法为广,但实际上是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两者名异而实同,一般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和属于大陆法系的**,一般均将亲属法编人民法典,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由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罗马式)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部民法典依照罗马法的体例,在**编人法中将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问题规定在一起。有关婚姻、家庭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在该编的第五章至第十章,其内容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以及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等。在第三编中,对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问的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他编、章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关系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对其他**的亲属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应当指出,这部法典总的说来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上述诸原则时,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昔日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
关于婚姻的成立,该法对结婚合意、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禁止重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对确立资产**的婚姻自由原则是有进步意义的。但该法同时又规定,子女未达到一定年龄(男25岁,女21岁)时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亲同意即可。即使当事人已达上述年龄,也要通过法定方式征得父母等尊亲属的同意。否则,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始得举行婚姻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