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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宪政论丛(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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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宪政论丛(第二卷)

  • 作者:李伯超 胡肖华
  •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811280227
  • 出版日期:2007年12月01日
  • 页数:341
  • 定价:¥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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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在当今中国现实中,违宪行为仍不乏其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然而,前段媒体广泛披露: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将在“打非扫黄”活动中抓获的167人游街示众并在众人围观下直接宣布违法者姓名和籍贯,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人格尊严。
    当今中国的宪政建设正处在风口浪尖。“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这是一条铁律。湘潭大学法学院作为湖南省乃至全国法学研究的基地之一,理应义无反顾地为中国宪政大厦的构建尽绵薄之力。基于此种考量,我们把法学院教师这些年来在宪法基础理论、宪政史、宪法诉讼、行政法以及公法学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精选的部分**硕士论文结集出版并结合湖湘文化的历史脉络命名为《潇湘宪政论丛》,以展示我们作为一个学术团队在宪政建设理论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
    本书是第2卷《潇湘宪政论丛》,内中具体收录了:《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论艾滋病人及其人权保护》、《宪法逻辑元视角的中国司法》、《高校处分违纪学生法律规制研究》、《利益诱导型行政指导行为论》、《接近权及其法律保护》等文章。
    文章节选
    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
    (二)自治规章
    如前所述,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下,高等学校是行使公共管理权的行政主体;而传统“大学自治”观念中,高等学校则是享有广泛自主管理权的自治主体。大学自治观念一直以来强调学校与权力的相对独立,��除**的过多干预,学术自由被认为是一种普适人权和公民自由权,任何人藉此得以自由地寻求真理并将真理传授于他人。为保障良好的教育制度,为维护民主之存在与发展,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都是必需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各国宪法在规定**负责教育的同时,还规定大学享有自治权力的原因。如意大利《宪法》第33条规定:“确保艺术与科学自由及其教授的自由。”“高等文化机关、大学和科学院在**法律所规定范围内,有权颁布自治规章。”
    在中国法律语境里,高等学校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对其内部事务实行组织和管理,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教育法》第28条、第29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由此可见,高等学校享有法律上的自治权力,其所制定的规则对大学内部的机构活动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是大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重要延伸,其性质应当定位于自治规章。
    当然,这种自治规章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规范。二者虽然都是行政主体所创制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必要补充,但后者主要是为了实施法律规范和执行政策,要受法之严格约束,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是“准行政立法”活动;而前者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学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与有序化,尽管其亦必须以合法、合宪为前提,但基于高
    等教育之特殊属性,法律赋予了高校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使得校规更多地带上了自主、自律色彩。
    ……
    目录
    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
    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分析
    南非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及启示
    论艾滋病人及其人权保护
    论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拓展
    论宪政视角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理念
    宪法逻辑元视角的中国司法
    受教育权的保障
    高校处分违纪学生法律规制研究
    论行政相对人的防卫权
    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接近权及其法律保护
    利益诱导型行政指导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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