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
引言:人权·宪政
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今天,作为许多**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价值,人权以宪政为*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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