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第67-68页第六章 司法过程中对个人的尊重
我们已经看到,司法过程是怎样通过三方(法官和两方当事人)及意识到自身行动并为其负责的三方意志的辩证对立而开始和发展的;通往正义之路是怎样通过追溯那条在出发时连法官也不知晓的线索而被发现的。这条路并不平坦,人们在开始时也不明确它通向何方;正像皮拉赫(Petrarch)所说,随着审判沿着三方意志的互动所产生的迂回曲折之路(从波谷到波谷,从波峰到波峰)的推进,其方向逐步被揭露。
但是,为确保法官和律师问的这种辩证合作的有效运作,仅有对立的两方当事人的出席及法官对他们的论点的听取,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必须出于平等的情境,不仅是法律平等(可能仅存在于抽象的层面),还包括事实平等,也就是说技术和经济的平等。
司法运作中甚至存在一种真实的危险:穷人将发现自己处在同样的不利地位,这是命中注定,无论在什么地方,民主制度保护的仅仅是他的政治和公民自由,这些是所有公民都同样拥有的。对那些缺少使这些自由变为现实的必要经济手段的人来说,它们通常毫无意义,仅仅是无法实现的承诺。"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是美好的祝愿:当穷人看到它被写在法院墙上、高悬于法官头顶时,他感到很温暖;但当他发现要利用自己的假想平等,必须花费无力支付的**时,这句漂亮的措词就变成酸涩的嘲讽,就像他曾经在墙上读到的其他表述,即根据出版自由的宪法条款(第21条),所有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大量发行报纸;或者,根据赋予受教育自由的条款(第34条),所有公民都有权平等地送子女上大学。
在这里,我们再次遇到了"正义与自由"用语表达的真正民主的基本要求。这是意大利反抗运动中游行队伍的旗帜上写着的标语。如果自由不想成为空洞的词语,所有公民在起点上必须具有*低限度的社会正义和财政手段,以保证他们可以从自身的公民与政治自由中获取实际的收益。
意大利宪法规定,每个工人都有权获得一份工资,"以保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足以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体面且丰裕的生活"(第36条);它还特别规定,"共和国应该消除经济和社会的障碍,它们构成对公民自由和平等的事实限制,阻碍了人格的充分发展,阻碍了所有工人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有效参与"(第3条)。宪法的规定只是空白的承诺。
"正义和自由"这句口号是审判的正当运作所不可缺少的承诺。毫无疑问,在民事过程中,当事人在理论上是平等的。在刑事过程中,不仅被告的辩论要被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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