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适用范围由**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普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普通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普通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票样与**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