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的说,广播影视文学包含两大部分,一是通过广播影视手段呈现的文学作品(如广播小说、电视散文等等);二是广播影视艺术作品中的文学部分(如电影文学剧本、广播剧文学本、电视剧文学本、广播电视文艺晚会串联词、歌词、小品脚本等等)。
广播影视拓展了文学的审美渠道,在“读”的基础上增添了“视”(电影、电视图像)和“听”(广播及影视中的音乐、音响、有声语言),因而被称做“广播影视文学”的文字,无论寥寥数语还是洋洋万言,无论多精美、多重要,它都不是成品,而只是叙事或抒情类广播影视作品的“脚本”。
这本研究广播影视文学脚本创作的书,大体分为四个部分:(一)绪编,广播影视文学创作解读;(二)上编,“代言体”脚本创作;(三)中编,“韵文体”脚本创作;(四)下编,“散文体”脚本创作。需要说明的是,戏曲剧本是中国*早的“代言体”文本,但因为它同时又是*重要的韵文种类,故而在体例上列入“韵文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