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公案:偷藏财物者到底是谁
认为偷藏财物并与代善有私情者不是阿巴亥而是富察氏者的理由是:一、富察氏是努尔哈赤的第二任大妃,在《满洲实录》里明文称之为衮代皇后(衮代是富察氏的名字)。在顺治元年(1644)以妃曾获罪于太祖而改葬于福陵外。
二、可信度很高的《清**四谱》也记载天命五年(1620)“以盗藏金帛迫令大归”的是富察氏衮代。
三、赵光贤教授在《清初诸王争国记》中也认为盗藏金帛而获罪的是富察氏。
四、《清史稿》后妃传部分也记道:“天命五年,妃得罪,死。”
五、天命五年(1620),努尔哈赤在处理大妃偷藏财物案子时,以大妃有三子一女无人照看为由免于处死。而富察氏所生的莽古尔泰、德格类、莽古济格格,如果加上努尔哈赤的第十六子费扬古,正好是三子一女。
认为这一事件的女主角是阿巴亥,而不是富察氏者的主要理由是:一、富察氏年龄太大,而阿巴亥的年龄与代善相差不多。富察氏归努尔哈赤之前就已嫁给了威准为妻,并生下了一个儿子昂阿拉。威准死后,于万历十三年(1585)改嫁努尔哈赤,比孟古姐姐嫁努尔哈赤还要早3年。孟古姐姐嫁给努尔哈赤时是14岁,那么富察氏在改嫁努尔哈赤时,年龄起码要比孟古姐姐大10岁左右。经推算,到天命五年(1620)时,富察氏已是五十多岁的老妪了,她还能装扮得珠光宝气、浓妆艳抹地与38岁的大贝勒产生爱情,眉来眼去吗?而天命五年(1620)的阿巴亥刚31岁,青春鼎盛,风韵犹存,与代善年岁相宜,可谓郎才女貌。阿巴亥与代善产生爱情,眉目传情,是极有可能的。
二、富察氏的子女数不对,而阿巴亥的子女数正好吻合。前面已讲,富察氏改嫁努尔哈赤后只生二子一女。努尔哈赤的第十六子费扬古在史书中均未记载其生母是谁。即使是《清**四谱》,也只是怀疑、推测费扬古是富察氏所生,未做定论。况且富察氏死于天命五年(1620)二月,而费扬古生于天命五年(1620)十月,费扬古为富察氏之子的可能性几乎是零。这样,富察氏的子女数与努尔哈赤所说的三子一女不符,因此不可能是富察氏。而阿巴亥则生了阿济格、多尔衮、多铎三个儿子,虽未生育女儿,但却抚养了一个女儿。清官档案《星源集庆》明确记载,努尔哈赤抚养了他胞弟舒尔哈齐第四子多罗恪喜贝勒的第二个女儿,此女生于万历四十年1612)七月十六日午时,封为和硕公主,收养于宫中。这个抚养任务自然要落在大妃阿巴亥头上。这样一算,阿巴亥正好是三男一女,与努尔哈赤所说的正好吻合。
三、天命五年(1620)时,富察氏所生的莽古尔泰等均已成年,与努尔哈赤所说的孩子幼小、患病无人照看不相吻合。而这一年,阿巴亥生的阿济格15岁、多尔衮9岁、多铎7岁,养女与多尔衮同岁,也是9岁,都在年幼,有病需要母亲照看,与努尔哈赤所说一致。
四、天命五年(1620),大妃将三百匹缎子藏在了阿济格家中的两个柜子里。阿济格是阿巴亥的亲儿子,把私物藏在自己儿子家中,完全在情理之中。如果藏财物的是富察氏,不把财物藏在莽古尔泰家中,反而藏在阿济格家中,倒令人难以理解了,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五、代音察告发大妃的时间是天命五年(1620)三月二十五日,而《星源集庆》明确记载富察氏已于这年的二月死去。所以偷藏财物的更不可能是富察氏。
六、《世祖实录》载,顺治元年(1644)二月,因富察氏获罪于太祖而改葬于福陵外,并未讲明是因何获罪,所以不能说天命五年盗藏财物的就一定是富察氏。
七、《清史稿》载:“天命五年(1620),妃得罪,死。”也不能认定发生的就是私藏财物、与大贝勒有私情这件事。
我们认为,因偷藏财物被休弃者是阿巴亥。《清**四谱》等书在天命五年获罪大妃问题上,很有可能张冠李戴了,将阿巴亥说成了富察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