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对于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2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所谓借贷,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量的**或者物品移转于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数量的**或者同等数量、种类、品质的物品返还的协议。所谓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某一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所谓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交付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所谓加工承揽,是指承揽人和定作人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根据《担保法》第2条的规定,除经济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如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以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中产生的债权不能设定担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程,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程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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