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或来证金额超过开证行的资力,卖方可要求买方请开证行委托或授权另一家加以保兑,就成为保兑信用证,另外,买方为使其信用证易为卖方所接受,也有主动开出保兑信用证的。UCP600第二条中提到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UCP600第八条A款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必须承付由另一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由另一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由另一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保兑行必��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保兑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明确注明“Confirmed”字样。保兑信用证除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条款外,也有保兑行出其书面保兑函的做法。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者称为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是根据有无第三者参加来划分的。
例:香港汇丰银行收到“Societe Francaise D Escompte Paris”(法国巴黎贴现银行)电开信用证,要求它通过中国银行南宁分行(过去广西分行的称呼)通知受益人北海某进出口公司,并要求其保兑。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7年修订本)已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失效的UCP500。在2007年,本人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体系连续出版了两本有关UCP600的学术著作,之后通过反复学习UCP600的英、中文版本,对UCP600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升华,认为UCP600是一个划时代的文献,它**次提出了对涉及“相符交单”的ISBP(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这个较抽象的概念的*透彻、*权威的解释。UCP600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D款中提到:“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无须与……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这一精神意味着单据审核标准并非“严格相符”或“**相符”,而是“实质相符”或“基本相符”,单据审核标准变得比较宽松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了人们在执行UCP500中遇到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拒付率居高不下的老大难问题,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UCP600的制单兑用与过去的UCP500有很大的不同,加上本人的兴趣和爱好,立志发挥余热,做一点有益的事,顾不得年老体衰,萌发了再写一本专门讲述制单兑用的学术专著。本人经过反复思考和研究,认为要将ucP600的新变化与仍旧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做法两者结合起来,兼顾国际贸易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的新情况,写出一本摆脱偏重理论并受到广大读者欢迎的实务性较强的书,命名为《UCP600制单兑用实务手册》。我的这一想法得到了母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领导和老师们的大力支持,商定了出版的细节,按预定的时间和要求出版了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