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
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三种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公司一旦成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不但财产相互分离,而且人格也彼此独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为了实现其职能,达到其设立的目的,公司必然开展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须同债权人发生一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为了协调好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这种特殊利益关系,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就成了我国公司法的首要原则。《公司法》的第1条以立法宗旨的形式规定了该原则:“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三)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明显的法律特征,也是公司成为近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形态的秘诀所在。有限责任分散了投资风险,使股东投资有了**保障,有利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筹措巨额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从而使公司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有限责任是从股东的角度来说的,对公司而言,以全部资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此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和公司的法人性紧密联系。若不存在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就难以彻底分离,公司的法人性就无法谈起;反之,若不承认公司的法人性,实际上就等于否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 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事行为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成人法学高等教育的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商法学》。各位参编教师根据多年从事商法教学及实践的经验,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和*新研究成果。本书的特点是力求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论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本书共分为六编,二十八章,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和保险法。具体编写分工为:孔钜编写**、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九章;谢秋凌编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章;刘明宇编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章;钟华编写第十七、第十八、第二十章;张蓓编写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章;周芳编写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章。全书由孙学华、孔钜负责统稿。
我们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于商法中较成熟的理论,参考、借鉴了立法机关及专家的著作和学术观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我们能力、资料、时间有限,尽管在编写时尽了*大努力,但错漏仍在所难免,望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