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论
**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
(一)国际商事关系的概念及其范围
国际商事关系,又称涉外商事关系,是指平等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及有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国际商事主体关系和由上述两种关系导致的其他社会关系。
1.国际商事交易关系
国际商事交易关系是不同**或地区的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以商品和劳务交换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经济关��。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以有形货物的交易为基本内容。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深化的历史背景下,国际商事交易的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不仅包括粮食、衣物、原材料、生产设备、汽车、飞机、船舶、电子产品等不断发展更新的有形货物的交易,而且包括商业投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工程承包、旅游运输、保险金融服务等无形商品的交易。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体现不同**或地区的商事主体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是国际商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际商事主体关系
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必须有相应的商事主体,并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为载体。国际商事主体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是国际商事活动的组织运营者和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者。国际商事主体关系则是国际商事主体在其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组织运营活动中,与投资人、代理人、有关**机关、企业内部机构及它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现代国际商事主体应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与经济的高度社会化、国际化趋势相适应。建构合格的商事主体并适当的处理其内外各种关系,是国际商事交易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内容,例如,一个公司要进行商事活动,必须先依法成立公司并适当调整公司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机关之间、股东之间的各种关系。所以国际商事主体关系也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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