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构成盗窃罪
王作富
近来,许霆被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并且围绕许霆有罪还是无罪、是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认为,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是正确的,但是,判刑过重。现就相关问题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许霆从取款机恶意取款符合盗窃罪的实质特征
客观地说,本案作为盗窃罪确有不同于常见的一般盗窃的特点,这也是引起激烈争论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正确把握本罪主客观两方面特征,是对本案正确定性的关键。
首先,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取款机内资金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这也是盗窃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根本的特征。有人说,许霆使用本人的工资卡从取款机上取款是公开的、合法的,与任何人取款并无两样,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钱是取款机自动吐出来的,怎么能说许霆犯了盗窃罪呢?我认为,这是只看形式不看实质的结果。大家知道,银行给客户办理无透支功能的信息卡,双方即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持卡人有权凭此卡按照规定的程序从银行提取现金。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把城邦的正义与智慧、勇敢、节制联系起来加以阐释,认为一个“完善”的城邦(**)必然是一个具有各种美德的城邦,而这些美德包括“智慧(wisdom)”、“勇敢(courageous)”、“节制(temperance)”和“正义(justice)”;正义虽然是*后发现的美德,但却是建国的基础,其基本精神乃是“每个人必须在**(城邦)里执行一种*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也就是“只做自己的事不做别人的事”,“只有正义*能使城邦至善,*能维持城邦的秩序与和谐”。①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正义”与古希腊时代的“正义”并非完全同一,但是关于正义的本质和起源仍然可以理解为:**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出公认的法律,以使每一个人尽可能地多获利而少受害”并“把守法与践约叫合法、正义的”。②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常说法律乃是正义的化身或者法律就是正义的同义语。似此,那么司法正义就是指法律执行或者适用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