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状告财政局违法购车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农民蒋某从一位市人大代表处听说常宁市财政局2005年“违法购买了两辆小车”一事后,当即给市财政局寄去了“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对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认为这是对纳税人钱的不当利用。依据《宪法》有关规定,他有权要求财政局就对此事的处理情况给予答复。2月16日,常宁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雷某一行专程到了蒋某家里,对他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单的面对面答复。但是,蒋某对雷某的答复不满意。
2006年4月3日,蒋某一纸诉状递到常宁市人民法院,状告常宁市财政局,提出了三条诉讼请求:(1)确定财政局拒不履行处理单位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确认财政局在2005年超政府预算、超政府小车编制购买两辆豪华轿车,滥用**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违法;(3)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
2006年4月10日,经审查,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并送达蒋某。“行政裁定书”说起诉人蒋某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同日,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某一行赴蒋家送“说法”。周某对蒋某说:“虽然法院依法没有受理你的诉状,但我们认为你告状有一定的道理。”周某拿出所有相关的原始凭证,一一详细地向蒋某进行解释。周某说,从2001年到2004年共4年局里没有买车,资金有结余,经常务副市长批准,2006年通过政府采购**拨付资金采购了2辆车,全年经费没有超出预算,也没有超出湖南省关于科级单位购车在20万元以内的标准。虽然近十年里财政局所购小车都在财政局包干预算总额之内,所购车辆和上级配置、奖励的车辆来路正当、符合程序,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名义上长期超编和实际上短期超编现象,蒋某1月18日寄出的申请书认为小车超编是属实的;二是小车支出费用大,经匡算,全局一年养车开支就近三十万元。听了周某的说明,蒋某表示满意。
【法律问题】
蒋某状告财政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ta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被认为是。“只有刑,没有法”的时代,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唯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己。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东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西方、东方各主要**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文明、进步,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均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同时,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也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现代**的国民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19世纪末的晚清时代。清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开设法科并招收学生,虽然规模较小,但仍可以视为中国*早的近代法学教育机构(天津中西学堂后改名为北洋大学,又发展为天津大学)。三年后,中国近代**的思想家、有“维新骄子”之称的梁启超先生即在湖南《湘报》上发表题为《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的文章,用他惯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唤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辉煌的学术生涯中,法学并非其专攻,但他仍以敏锐的眼光,预见到了新世纪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数年以后,清廷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宣布实施“新政”,推动变法修律。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在近十年的变法修律过程中,在大量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引进西方法律观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的同时,也开始推动中国早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20世纪初,中国*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设有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中国**所专门的法政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学堂——直属清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也正式招生。这些大学法科及法律、法政学堂的设立,应该是中国历史上近代意义上的正规专门法学教育的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