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特色,是所选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我们认为,作为案例教材中的案例,应该是真实的,的的确确发生过的,而不应该是假设或想像的。我们发现,在有的著作中,所举的例子是按照知识和原理所进行的一种可能性假设。这种假设,不能真实地说明知识和原理的实际应用,而只能是一种可能。并且,既然是假设的,就无法使自己的想像穷尽,往往会使分析和评论缺乏牢固的前提。这仍然是在说明原理和知识,而不是结合实际,从而无法使思维的结果即知识和原理得到实践即判例的检验。从治学的角度来说,这也是应该避免的。为了表明这种真实性,我们对每个案例都注明了出处。同时,这样做也是为了尊重原案例编写人员的劳动。我们认为,案例教材中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所以,编写之初,我们就要求各作者尽可能在《*高人民法院公报》、*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中国**法官培训**(现**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写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选择案例。只有在上述文献中无法找到相应知识和原理的案例时,才可以在其他文献资料中选取。从总体上说,我们基本上达到了这一要求。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典型案例,是指能够明显和充分说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