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价值论--刀把子、大宪章抑或天平?
一、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关于刑法价值的追问
**为什么制定刑法,对刑法寄予什么期望,通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期待刑法达到什么目的,是一个直接关系刑法存在的根基的刑法价值哲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制约**刑事政策走向和刑法运作机制的重大实践问题。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法规的总称。但刑法法规不同于刑法规范。刑法法规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是从刑法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它包含于刑法法规之中,是刑法法规的内容和实体。作为一种规范,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刑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它通过行为规范的评价功能和意思决定功能评价和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所谓评价功能,是指刑法规范对危害社会行为进行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否定评价,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通过刑法预先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为社会公众提供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使社会公众可以据此对特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法律评价。而意思决定功能则是指刑法通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向人民发布保护法益的命令,要求人民自我**犯罪意念,作出不实施犯罪的意思决定。对于人民的评价功能和意思决定功能体现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促进机能。但是,刑法规范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裁判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刑法规范指向的对象是司法者,它指示、命令司法者如何裁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司法者负有遵守作为裁判规范的刑法规范的义务,并只能在刑法规范范围内行使**刑罚权。因此,在本体论意义上,刑法不仅具有促进人民遵守体现社会伦理要求的刑法规范的积极的规范机能,而且具有限制**刑罚权任意行使的消极的限制机能。德国、日本的刑法学家一般倾向于把刑法对人民的社会行为的积极的规范机能和对司法者的司法行为的消极的限制机能统括为刑法的规制机能或规律机能,并且认为刑法的这种规制机能或规律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 受北大出版社的委托,让我主编一套中青年刑法学文库,以展示我国刑法学人在刑法领域取得的前沿成果。
我国现代刑法学研究,从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正好历时三十年。三十而立,不仅对于一个人来说三十岁是事业有成的时候了,而且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三十年也应当迎来成熟的季节。可以说,我国刑法理论是伴随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不断成长的,是跟随着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而不断深化的。在各部门法学科,刑法学科可以说是人才济济,思想活跃的一个学科。以人才而言,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刑法学人老中青三代正好形成了一个学术梯队。老一辈刑法学人以高铭喧、王作富、马克昌、储槐植教授等为代表,以1979年刑法颁布为契机,在我国刑法的学术复兴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使我国的刑法学术在中断了二十多年以后得以薪传,历史功绩不可磨灭。现在,老一辈刑法学人均已是古稀、耋耄之年,仍然以一种老骥伏励志在千里的精神,继续为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而不遗余力发挥余热,其志可嘉。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作为法制恢复重建以后的**批法科学生,赶上了法学事业的黄金季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