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物权法总论 **章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是大陆法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一语系由潘德克吞法学首创,并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形成完整的物权制度体系。《德国民法典》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部分,并将物权、债权、继承作为三种不同的财产权,分别成编加以规定,使物权法形成体第独立、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并无民法和物权法概念。在英美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财产法,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相对应,内容上基本包括了大陆法的物权法内容,甚至比大陆法内容更广泛,大陆法合同中的内容如租凭、赠与等也补包括在其财产法中。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易言之,凡属于规定物权关系的法规,不论其属于民法上的物权编,独立的物权单行法,还是其他法律,如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的范畴。我们物权法的定义就是从广义上的物权法来界定的。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进我国法制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法原理作为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重要专业课程,正被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和法学专业作为独立课程开设。为适应本科生物权法学习的需要, 我们组织编写了这部物权法教材。本书内容包括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编,分为二十二章, 另附第二十三章优先权与非典型担保。本教材的编写以我国《物权法》内容为框架,但并不局限于我国《物权法》所肯定的内容,而是以物权法传统理论和*新研究成果为基础,力求做到理论体系的完整和清晰,以方便初学者对物权法基础理论的全面理解和掌握。本书的编写参考了众多学者的教材、专著和学术论文,在此深表感谢。尽管我们付出了努力,但由于水平所限,本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本书由石春玲担任主编, 参加编写的作者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石春玲:**章、第二章、第二十三章。李绍章:第三章至第十章。黄吉品:第十一章至第十��章、第二十二章。翟新辉: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