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虽然萌芽于公元前的商务惯例,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并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规模和速度蓬勃发展,国际经济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繁荣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与此同时,中国进入国际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因此,研究和运用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和谐经贸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章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 国际经济示的萌芽、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与国际经济秩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早在国际经济法形成之前,地中海地区就出现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随着砋希腊城邦的兴起,地中海地区的国际贸易活动日趋频繁,地中海沿岸各国商人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习惯。这类习惯有的一开始就还有国际性,经常被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依据,并渐渐发展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商务惯例。国际商务惯例逐步扩展到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等国,被这些**的法律所吸收,其内容包括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以及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各国商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普遍适用的商业习惯法和各国民商法中的有关私法规范,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种萌芽因素。中世纪中后期,国际经济条约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先是在双边条约中规定某些有关商务的条款,后来发展为专门的双边经济条约。总体而言,古代西方国际经济活动比较发达,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是商人法和国际商务惯例,此外,少数的国际条约也涉及贸易、关税等事项。在中国,则早在西汉时期,就设置了管理外交和对外贸易的官职,称为大鸿胪,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自唐宋以降,古代中国较早出现了管制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成文法律,而有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商人法或国际商务惯例则不发达。 自2001年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方后,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2007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2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总量超过1.5万亿美元,居世界**位。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近年国际上所谓“中国威胁论”反复出现,除了所谓的“中国军事威胁论”之外,还有所谓的“中国经济威胁论”、“中国能源威胁论”,*近又出现了“中国责任论”,即要求中国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中国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身份和加入WTO后中国政治、经济、外交的全面发展密切相关,并与中国在联合国、WTO等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责任或义务密切相关。与此同时,中国正处于国际贸易摩擦的高发期,不仅要面对传统的反倾销贸易摩擦,而且经济政策亦越来越受到贸易伙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挑战。中国面临的贸易争端进入一个新阶段,即从外部贸易壁垒摩擦转入国内产业政策的贸易挑战。这一发展趋势和特点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框架、内容都需要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和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以一种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其特点主要有:1.体例安排新颖。本书将“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专门作为一编,这在国际经济法教材中尚不多见,主要目的在于较为深入地研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以期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业提供法律上的借鉴;在第七编“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中,将“国际货币体制与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问题”、“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法律与政策问题”、“欧洲金融服务单一市场与经济货币联盟”等以独立章节进行单独研究,亦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