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分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约公元前300年的罗德海法(Lex Rhodia),以及更早的腓尼基和迦太基(布匿)人的航海贸易习惯,到了罗马时代,私法高度发达,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已相当完备。
近现代商法的起点是中世纪的商人法。商人法(Law merchant)是指中世纪有关商人、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是商人在商事交易中逐渐形成的,*初是由专门的���司法性质的法庭执行,如意大利由行会法庭以及随后在英国由正式设立的泥腿法庭执行。
西欧中世纪沿海的自治工商业城市是商人法的发源地。“热那亚人,人人皆商”,手工业者和商人使城市和交易的规模迅速扩大,尽管封建主和**们蔑视工商活动,天主教庭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圣灵、贸易滋长人的致富欲望,但是他们的十字军东征、**和对黄金的渴望,却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尊重个人价值和实用主义、容忍多元伦理存在的新教,则使经商致富不再是恶习,而成为上帝保佑的标志。正是热那亚等意大利的城市,于11世纪末叶和12世纪,出现职业商人**,在罗马法复兴和商人法形成中起了主要作用。①商人法是这个时期日渐形成的,商人作为特殊**出现于以封建庄园经济和教会占统治地位的背景下,为了保护自身特殊利益,不被封建主和教会所压迫而寻求特殊的法,当时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都有专门的法,如神职人员和信徒有教会法,封建主和农民有庄园法等,在政治上取得自治地位的商人便为自己争得了商人法。再者,商业贸易活动的跨国界、跨地区性,使得商人们必须遵循共同的交易惯例和规则,以便利交易,并防止各国法律对外国商人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此外,商人们也需要一种法律,调整契约、合伙、商标以及买卖等方面的关系。商人法随着商人从一地到另一地而逐渐传播开来。商人设立了自己的法院,在集市和城市设立裁判庭,执行一种适用于整个欧洲的统一的法律。商人法主要法源是罗马法⑦,但同时也受到日耳曼法的影响。 这本《民法总论》教科书,是我数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总结。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民法总论的理论则更为深邃,难以驾驭,我只能管中窥豹,尽自己绵薄之力,将所理解的民法总论,展示给读者。《民法总论》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民法的整体理念为论述的**,试图构筑一个通俗易懂、结构严谨、体系合理、内容完整的民法总论体系,以便使读者能够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总论体系观念。这是本书的出发点,也是**的目标。但是否做到,只有诸位读者来作出评判。
民法理论*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私法的研究为近代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近代德国全面继受了罗马法,德国法学家以严谨的思维创设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理论,形成了概念准确、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民法理论。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儒家的伦常礼教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家族是人们生活的**,个人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只能基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身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未能形成市民社会,缺乏民法产生的社会、经济以及思想条件。因此,我国在清朝末年之前一直未能产生民法。
从清末民初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全面继受了西方近代法律,民法制度与理论也继承和发展了德国民法制度与理论,从立法上,自我国清朝末年起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民法典均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在20世纪上半叶,我国学者对民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特别是在中华民国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典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为当时民法典的编纂以及中国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也间接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我国民法理论发展的一个分界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此前,我国民法理论所使用的概念和术语均属于传统民法的概念和术语。此后,我国民法理论在传统民法的基本理论之外创设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术语。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学者们逐步认识到这些概念和术语的缺陷和不足,这是我国民法制度和理论今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本书的宗旨是力图恢复传统民法理论的内容,展示传统民法的概念、术语、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阐述民法总论的理论。本书对民法总论理论的梳理,吸纳了国内外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此表示真诚的感谢。由于本人才疏学浅,书中定有不少疏漏,恳请学界前辈及同仁批评指正。